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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餐饮服务连锁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强化对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的监管力度,并推动企业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作为人民群众餐饮食品消费的关键途径,具有覆盖范围广泛、交易规模庞大、涉及人群众多等显著特点。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履行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这要求我们紧密关注企业总部、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等所有参与主体,以及采购、加工制作、贮存、配送等关键环节,全面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放心的餐饮服务。

在监管机制方面,《规定》明确,门店数量在10000家以上、1000—9999家、999家以下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统筹职责,要求其根据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管理的门店数量变化情况,在每年1月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企业总部。

在责任分担机制方面,《规定》要求,餐饮服务连锁企业实行贯通式管理,建立总部每月调度、分支机构每周排查、门店每日管控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同时,强调“抓住关键少数”,夯实企业总部管理责任,对企业总部“管什么”“怎么管”予以明确,细化企业总部在考核评价、人员培训、“互联网+明厨亮灶”、标准化管理、食品采购、食品安全投诉处置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在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上,《规定》对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未能依照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责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未严格查验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未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相关食品安全信息,以及企业总部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转嫁给其他主体等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些细化后的罚则,旨在增强食品安全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刚性约束,以确保食品安全监管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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